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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司法考试《三卷》民法争议题:遗失物
作者:城市网 来源: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:2014-9-11

  一日清晨,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,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,打探失主未果。时值春耕,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。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,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。两年后,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,要求甲返还,甲拒绝返还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?

  (2009-3-13,单)

  A 甲应返还牛,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

  B 甲应返还牛,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

  C 甲不应返还牛,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

  D 甲不应返还牛,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

  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规定,法律将失散的动物与遗失物视为同一法律地位;《物权法》第109条规定:拾得遗失物,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据此,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,应当返还。但问题是甲归还该牛时,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的治疗费。这里就涉及该300元治疗费的性质问题,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?一种观点认为,甲作为牛的拾得人,打探失主,在甲乙之间已经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。在管理期间为牛治疗的300元当然属于管理费用,本应由乙承担。但是,后来乙寻牛上门时,甲拒绝返还该牛,依据《物权法》第112条第3款的规定,甲拒绝返还牛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,在这种情况下,侵占人是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的,故A选项错误而B选项正确。另一种观点虽然能够得出同样的答案,但是理由有所不同。本题中,基于甲打探失主并喂养牛的行为,在甲乙之间确实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。但是,但甲所花费的300元不是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,而是不当管理人为自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(牛劳累过度),故300元不应由牛的所有人承担,故A项错误而B项正确。本书认为,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。

  《物权法》第34条规定: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该条所规定的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,法律对其并无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的限制,因此,本题中,作为无权占有人的甲在持续占有牛2年后无权拒绝乙返还该牛的请求权,故C、D项错误。

  本题答案为B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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